行业常识

氢气气瓶充装使用管理规定

(一)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1、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4-93第4条)

(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3)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国家安全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七章第61条规定)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超过检验期限的;

(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6)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3、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

4、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5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5、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应按规定先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6、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7、发现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8、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二)氮气置换法应符合下列要求〈《氢气使用技术规程》GB4962-85第4条)

1、氮气中含氧量不得超过3%。

2、置换必须彻底,防止死角末端残留余气。

3、置换结束,系统内氧或氢的含量必须连续三次分析合格。

(三)充装(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4-93第5条)

1、气瓶充装系统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2、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

(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3、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

(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

(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4)充装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6)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m3/ 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再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4、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 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许用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的0.8倍。

(四)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国家安全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

1、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10)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3、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和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五)使用要求(《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第5条)

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气瓶,其数量不超过5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条件: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比),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七次。

2、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

3、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

4、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米。

5、与其他可燃性气体贮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米。

6、设有固定气瓶的支架。

7、多层建筑内使用气瓶,除生产特殊需要外,一般宜布置在顶层靠外墙处。

8、使用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曝晒。

9、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10、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11、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保留0.5MPa以上的余压。

(六)氢气着火应采取下列措施(《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85第6条)

1、切断气源。

2、冷却、隔离,防止火灾扩大。

3、保持氢气系统正压状态,以防回火。

4、氯火焰不易察觉,救护人员防止外露皮肤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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